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
    買賣或第七款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本公司即自
    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及
      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
      或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時,
      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被合併而終止上市者,
      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
      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
      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
      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
      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
      示有累積虧損。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
      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
 
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除因前條第一款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之情事自恢復交易方法或
    恢復買賣之日起或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處置期間結束者外,當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予
    以恢復:
(一)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七款情事,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司
      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有前條第三款情事,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本公司即公告恢
      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為顯示無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
      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
      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
      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
      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即
      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
      數以上,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
(五)有前條第六款情事: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
      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
      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於次一
      營業日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前條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
    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五日後審
    核之,經審核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
    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本公司為審核其無累積虧損。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經依前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
    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
    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無累積虧損,
    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