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第二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合
    於下列各款規定,本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 上櫃買賣滿六個月。
 (二) 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
 (三) 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四)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五)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
      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 股權過度集中者。
      3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