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一)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
        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
        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
        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二) 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
        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
        ,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三) 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
        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
        券交易。
   (四)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
        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
        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
        融券保證金一成。
   (五)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
        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
        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
        券保證金一成。
   (六) 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
        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
        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七)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
        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至三款、第九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
      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
      易。
 
  四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本中心於次一年依第二點
      第二款規定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符合融資融
      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
      券融資融券交易。
 
  五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
      ,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以上。
    (2) 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
        之十五以下。
 
  七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致調
      整該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俟該上櫃公司通知已無
      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時,本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
      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