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投資人依法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