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民國 69 年 04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
    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貨。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