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肆  規範內容:
一、適用前揭公告所列緩衝期者:
 (一) 出具承諾至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增補選者:
      1 公司上市後未依承諾事項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辦理獨立董
        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事宜;或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並辦
        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但未能完成選任程序或選舉結果
        仍不符合「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上市審查
        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致違反承諾事項者,本公司
        除限期辦理外,併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但有正當理由者,
        應說明原因且於三個月內加開股東臨時會,本公司即得予以暫緩
        處置。
      2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辦理期限或但書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屆至仍未補
        正改善者,基於違反「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不得
        上市」條款之強制性,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十款「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之規定,對該公
        司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再逾三個月
        仍未補正改善者,即依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有
        停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之規定,就其有價證券予
        以「停止買賣」之處置。
 (二) 出具承諾於掛牌前增補選者,違反承諾事項但有正當理由者,經本
      公司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後其掛牌時間並限期三個月
      內補正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改善者不得上市。
二、已依規定或承諾事項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公司,嗣後有關獨立董
    事、監察人之異動情形,列為重大訊息項目之一,應依本公司「對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
    理申報事宜。
三、公司上市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
    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
    比照一之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以及逾期後對該公司上市
    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等之處置方式。
四、有違反資訊揭露或前揭一之 (一) 申請上市時之承諾事項或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監察人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不足
    二席、獨立監察人不足一席者,本公司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