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上市公司遇有獨立董事之異動情事,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或本公
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且未能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
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
日內補選之。
上市公司未能依第三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
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
未補選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自停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市公司違反第一項資訊揭露或其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
辭,致獨立董事人數不足者,本公司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