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 。 上市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 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 主管。 上市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但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非屬金融保險 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上市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