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公司設置董事會及其職權行使除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
關法令外,並應依本要點及本公司其他章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第
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第 14 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
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
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上市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董
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
上市公司應安排其董事之專業進修,且董事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三
小時。但現任董事任期於一百一十二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下屆任期起適用
之。
第 15 條  
上市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
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
要費用,由上市公司負擔之。
上市公司應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含人員及處理期限
等),並據以處理董事之要求。
上市公司或公司治理主管接獲前條第二項通知,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 21 條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
    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七、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八、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第 27 條  
上市公司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至三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
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限其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正之,未依限改正者,
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改正為止。但個案情節出
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
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請上市公司議處相關失
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