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
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
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
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資通
安全檢查及第七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交易循
環,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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