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
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
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第 5 條  
會計師及協助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以下合稱查核人員)
應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並督促助理人員持續進修。
前項會計師持續進修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訂定發布;修正時,亦同。
第 24 條  
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