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發行人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其單一海外營業據
點或子公司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增列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
風險事項說明:
1.發行人之營業收入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三○%以上者。
2.發行人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營
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3.發行人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
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4.發行人對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該公司財
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一○%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來自該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投資收益占該公司稅前純益二○%以上者。
5.發行人對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
發行人之淨值四○%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6.會計師或推薦證券商認為對發行人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之海外營業
據點或子公司。
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人
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相關法令、外
匯管制及租稅,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
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