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
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
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
櫃契約」等字句,但以科技事業申請第一上櫃者,上開應繼續委任主
辦推薦證券商期間為申請上櫃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二、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相
關費用,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承銷費用,敘明輔導費用、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二)上櫃審查費。
(三)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印刷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
三、檢附之財務報告為最近二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
併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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