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
書應記載事項,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
載事項,除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應行記載事項規定及本準則之規定外
,應準用「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編製。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
台幣十元者,前開「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五計算之;第二十五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前二項發行人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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