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發行人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 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人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人董事及 監察人之關係及對發行人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人並應敘明上開人士 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