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本國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
書應記載事項,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
載事項,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應行記載事項規定及本準則之規定外,應準
用「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編製。
前二項發行人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臺灣存託憑
證櫃檯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編製。另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
初次上櫃者,應將推薦證券商所委請產業專家出具之諮詢意見書併同推薦
證券商之評估總結意見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