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或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
業,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
載事項者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之外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外國發行公司)並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編製。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適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
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股東
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有關實收資本額之
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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