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規定之證券商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 )發布之 GRI 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
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公司
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
,且至少應符合 GRI 準則之核心選項,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其
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
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前項所述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
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證券商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 準則之內容
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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