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經查核如發現有下列事項應即迅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應列為平時管理或例外
    管理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
    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
    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