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
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
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
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為加強規
範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上市公司
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且尚未依「公開發
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相關期間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
測者,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
第一條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 50% 之業務(產品)
之個別(合併)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
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惟上市公司未澄清非其所發布者
,除第二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
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00 億
元、營業損益 50 億元、稅前損益 50 億元、eps 2 元…等。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
不低於 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 億元、營收界於 95 億~
120 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營業或稅
前損益成長或衰退 3 成以上、eps 維持在 2.5 元以上、ep
s 不低於 2 元…等。
第二條 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
及營業利益(率)或合併營業收入、合併營業毛利(率)及合併
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個別(或合併)財務
報表營業外收支金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 10% 者,
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不適用第一條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惟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之達成情形,經評估有未
能達成之虞者,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前述預
測性資訊已不適用。嗣上市公司欲更新(正)前述預測性資訊,
則應另召開法人說明會或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
者會作業程序」召開說明記者會,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
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
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公開
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
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
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
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公司並將上開資訊移
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內線)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
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
關上市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公司除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
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公司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公司函知該上市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
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市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
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市公司有不同
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公司應即將判定
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
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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