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壹  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監察人 (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 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 (以下簡稱實務守則) 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一) 促使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 協助公司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 引導公司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 推動公司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第 3 條  
參  進修措施
一  適用對象: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 (含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 (含獨
      立監察人) 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二)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者。
 (三)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者。
 (四) 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
      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
      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二  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其進修時數如下:
 (一) 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
      宜進修三小時。
 (二) 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
 (三)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依第參點
      第五項之規定,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三  進修範圍: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
    條第三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
    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
    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四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事宜,應以下列進修體系為原則
    :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單位主辦之研討會、座談會或進
      修學位、EMBA、推廣教育課程、學分班等,其主題或主修學科符合
      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二) 由下列單位舉辦 (含主辦、協辦) ,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證交所、櫃檯買買中心、台灣證
        券集中保管公司及其他相關週邊單位。
      2 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舉辦公司治理相關課程為主之
        公益性社團法人。
      3 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組織或各類產業公會組織。
      4 其他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機構。
 (三) 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
 (四) 董事、監察人代表上市上櫃公司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
      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參點
      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五) 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
      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
      濟、證券、上市上櫃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前項第 (三) 點之內部訓練作為其進
      修方式者,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
      三分之一為限。
五  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
      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
      段及進修內容。
 (二)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
 (三)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
      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