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鑒核,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四),並洽訂上市
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
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
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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