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受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
券交易所繳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費
。
前項上市費費率為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餘額總面值百分之零點零三計收之
,但每年上市費最高額為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