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
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
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 15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