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健全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關係企業間之進銷貨交
易、取得處分資產、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等事項有非常規交易、不當利益
輸送情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
範,以資遵循。
第 12 條  
與關係企業間財務業務往來須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自行迴
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應自律,
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應
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並採行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
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第 13 條  
本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
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
務報告。
本公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關係企業營運概況、組織圖
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異動資料。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應於年報、財務報表、關係企業三
書表及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
關係企業如發生財務週轉困難之情事時,本公司應取得其財務報表及相關
資料,以評估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或營運之影響,必要時,應對本公司
之債權採行適當之保全措施。有上開情事時,除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列
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外,尚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
息。
本公司每月十日前應將重要子公司上月份之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
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及其與本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
前項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本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
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
度財務報告為依據) :
 (一) 本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 本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
      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 本公司之總產值 (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 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 本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 本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五
      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 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本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
      三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