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選任,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
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
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法律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
文件。
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即視為不符合獨立性條件:
一、本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
自然人股東。
三、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直系親屬。
四、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
人、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五、與本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六、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
、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七、兼任其他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合計超過五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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