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
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
準」第 8 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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