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依第四條之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並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後
,提供股東會選舉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在公司委託書上宜揭
露被納入建議參考名單人員之相關資料。對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所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人選,經本委
員會事先審查後決定不納入建議參考名單者,應揭露相關股東姓名及
本委員會不採納之原因。在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應注意被提
名人(相較於其他候選人)之資歷、專業、誠信暨是否符合證券交易
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暨臺灣證券交易所
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董事之條件,務以能契合股東
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
二、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並建議其組織規程。每年並
應至少複核一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三、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
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四、逐年審查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資格,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
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
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本委員會成員於前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或有損害公司利
益之虞時,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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