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
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ㄧ、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準
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部分、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二、未依申請書或申報書之相關內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
四、未依所訂「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或內部控制、內
部稽核制度規定執行者。
五、違反本中心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注意事項、補充
規範、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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