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採新臺幣計價者,
其涉及之結匯相關事宜,應於契約中載明,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
定辦理。
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證券商內部
控制制度所訂之營業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證券商與客戶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應每月交付書面或電子對帳單予其客
戶,並應建立銷售後商品資訊提供制度,提供之內容、頻率及方式由證券
商與客戶約定之,提供之內容應包含市價、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及損益狀
況。
相同交易條件之結構型商品銷售對象達十人以上者,證券商應於其網站揭
露相關市價或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並透過本中心資訊系統揭露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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