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指依國內外櫃檯買賣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
價值衍生自有價證券、利率、貨幣、指數、商品、信用或其他利益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交換契約,或上述二種以上契約之組合,或結合固定
收益商品之組合式契約。
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
之受益憑證。
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中
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或合作編製者,不在此限。
四、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
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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