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5-1 條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規則、本中心注意事項、補充規範、公告、通函等
有關規定,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證券商對其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
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