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4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證券商得
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或參考
價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並準用前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