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1:11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9 條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