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出借,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
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取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惟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轉融通所生
之費用,由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