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4/01/15 22:10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證券商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始得接受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業務。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送證券 交易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