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5-1 條  
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者,證券商應暫停其新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客戶有前項終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情形,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
滿一年,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