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4/01/15 13:09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中 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