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4/01/15 18:56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5-2 條
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註銷登記者, 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證券借貸交易,並應通知其了結證 券借貸交易,於了結後註銷該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