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1 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以償還融券時,得依雙方約定,以當筆應退還客
戶之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及抵繳有價證券,抵充按第十五條議定之原
始擔保比率計算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之借券擔保品。如有
不足,應就其差額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