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證券
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但客戶僅為出借有價證
券而簽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開
戶者,不在此限。
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
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
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