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之一、ETF 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公司將通知發行
ETF 之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二個月內改善;未於
期限內改善者,本公司將發函警告,自次月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
,視為違反上市契約,本公司對該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課以新臺
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
止。
依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於普通交易時間之市場行情揭示,每月分別不得有下列情事
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
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前述時間之計算。
依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其於普通交易時間之市場行情揭示
每月合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
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如遇其指數成分證券上市地之國外
證券市場休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五、如遇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所表彰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
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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