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陸之一、ETF 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公司將通知發行
        ETF 之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二個月內改善;未於
        期限內改善者,本公司將發函警告,自次月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
        ,視為違反上市契約,本公司對該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課以新臺
        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
        止。
        依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於普通交易時間之市場行情揭示,每月分別不得有下列情事
        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
        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前述時間之計算。
        依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其於普通交易時間之市場行情揭示
        每月合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
        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須延
        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如遇其指數成分證券上市地之國外
        證券市場休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五、如遇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所表彰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
        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