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提供市場流動契約對流動量提供者之責任義務至少應規範下列事項(
以下標準均應含開市前三十分鐘及收市前一段時間之試算撮合盤數、
試算成交價及試算未成交之申報價格):
一、該 ETF 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揭示之最佳一檔買賣價差
範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 [(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
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二、流動量提供者對該 ETF 之最少參與撮合盤數,所稱參與撮合盤數係
指買進、賣出委託,其價格均介於前一次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以上特定範圍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以下特定範圍或成交價上
下特定範圍內,參與本公司交易系統撮合之最少次數,針對參與上揭
撮合盤數計算之買進及賣出申報應訂定最低數量標準。
三、流動量提供者於遇該 ETF 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
及第五項之情事時,必須於延緩撮合期間申報買進及賣出委託之最低
數量標準。
四、該 ETF 價格除漲停或跌停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價格
之持續時間限制,惟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及第
五項之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前項時間計算。
五、同意本公司將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中就該 ETF 所有買賣申報及
成交明細提供予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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