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1 條  
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商之期間屆滿後,應另行委任訴
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其蒐集主要營運地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資訊及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
前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能依規定及時申報重大
訊息之情事,應即時主動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