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書面年報時,
一併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以書面申報前一年度會
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
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第 6-2 條  
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一次在臺灣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