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流動量提供者須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以
「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作業規範如
下:
(一)回應報價要求:
1.流動量提供者應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而此報
價至少維持一分鐘。
2.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新臺幣(以下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
得低於十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
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
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一交易單位。
3.流動量提供者應對投資人要求報價之電話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
二個月。
(二)主動報價:
1.流動量提供者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
2.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
維持三十秒,但因標的證券價格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
持三十秒之限制。
3.流動量提供者應訂定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
最大升降單位。
4.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五交
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
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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