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四、流動量提供者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
    者,該專戶應設於其自營商帳號下,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五;發行
    人委任其他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該專戶應設於受委任者之證券
    自營商帳號下,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六。上開專戶僅得買賣自行發
    行或受委任提供流動量之權證,且同一帳戶申報之買賣不得成交。另
    專戶內之權證一律不得辦理質押。
    流動量提供者於前項專戶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權證同日以普通交易、盤
    後定價交易及鉅額買賣進行普通交割之買賣者,得為買進與賣出相抵
    之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