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流動量提供者未遵循報價規定辦理或當日發現權證之交易情形達「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2 條所規定之異常標準
時,本公司即要求流動量提供者說明原因並得進行實地瞭解,如發現
其說明顯欠合理時,得函請其注意改善。如流動量提供者最近一年內
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對發行人處以新
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本公司並得通知發行人限制其一
個月內不得發行權證。另本公司亦得通知發行人更換流動量提供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違約金之通知後五日內,向本
公司財務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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