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七、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二)權證之標的暫停交易。
(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
      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