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司收受申復案書件,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復人提出申復之日期(以下稱申復日),應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
之日或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孰後為準)提出,除有特殊情況外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復人之書件或內容如有缺漏時,應請申復人儘速補正。其申復日
仍以申復人原遞件日期為準。
(三)本公司召開申復案件預備審查會議,審查申復人確為受處置之對象
且檢附申復理由及相關事證。
(四)申復人於案件審查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本公司於撤回申請
送達後即予結案。
(五)經預備審查會議決議續行審查後,本公司得就申復人檢附之申復理
由及相關事證進行查核。
(六)經本公司預備審查會議決議不續審查者,應於申復日或補正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復人,申復人對不續審查之結果如
有異議者,得於收到不續審查結果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向本公司提出再申復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預備審查會議之組成成員為本公司督導業務副總經理暨交易部、券商
輔導部、秘書部等部門各推派二名代表共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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